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
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让大家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在全市重要区域和森林防火区禁止制售、燃放孔明灯。对违反规定的,依法追究以下法律责任:
(一)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,未引起森林火灾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(二)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,引起森林火灾的,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(三)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孔明灯,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罗定市森林火灾报警(举报)电话: 12119或0766-3923703。
特此通告!
罗定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5日
|